包头恶警王刚还在正常上班......
警察,本来是一项神圣的职业。立警为公、执法为民,是对这项事业的最好诠释。
有许许多多的警察在为警徽增光添彩,可是,却有个别警察在给警徽抹黑,在败坏警察这个职业。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的王刚就是这么一例。
很难想象,他都敲诈巨款成功了,为何还要把被他敲诈的人送进班房?这就是传说中的斩草除根吗?一般的坏蛋是坏不到这个程度的。包头警察王刚,自称用六七年时间专门研究我们一家了。在敲诈我父亲数十万元之后,又把我父母送进了班房。如此恶行,已经引起民愤,媒体都已经曝光了。(救命 | 包头案王永明病危仍被逮捕,称警察扬言“要把他整的家破人亡”)
王刚比法还大。孙某借了我父亲王永明的钱,然后是依法办理的抵押手续,依法完成的诉讼,依法进行的执行过户。可王刚就是不服,他就是比法还大。他找孙某要不到钱,就要求我父亲代孙某偿还欠款,并多次利用警察身份对我父亲进行威胁。
王刚非常嚣张。多次警告我父亲,他认识我父亲的多个债务人,如果不给钱,他可以随时联系这些债务人对我父亲进行诬告。他说自己有办法让我们家破人亡、妻离子散。他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:“王永明如果不给钱,就要整王永明了。”
“你们现在也不给我钱,我现在左右为难,明天要是真的把我惹生气了。我就去区专案组,我就去跟王永明作对,我跟你说嫂子,我敢了。王永明我就跟你作对”
“你有儿有女,我王刚绝对能等上这个钱了:你答应我你肯定得给我,你不给我你的儿女也得给我。我王刚我就敢说这个话。你迟早得给我这个钱”
“战友那儿呢,明跟你说了,战友也想找你们呢,你知道战友是哪的不,人家这个扫黑办的,扫黑办,但是不方便出面。他说不行我去,我说你别去了,你要去,显得咱们想把人怎么样呢似的!”
在王刚的参与下,我母亲被他们抓了,抓的理由是因为一起伤害案。对方先动手,我们还手,轻伤案,对方已经谅解,结案了的。为了抓我母亲,撤案重新办。
在王刚的参与下,我父亲也被抓了。我父亲的债务人们,突然勾结一起,与王刚里应外合,叫嚣着“抓了王永明,欠他的钱就不需要还了,抵账的房子还能要回来”。甚至有人扬言把我父亲告倒,事后拿到钱与当事人平分(信息来源于包头24小时警局平台上)。故意捏造事实、肆意诋毁、诬告陷害。
细数王刚三宗罪:
敲诈勒索罪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使用恐吓、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王刚与我父亲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,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我父亲给王刚钱,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,仅凭几段录音证据就可以初步断定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二、滥用职权罪
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,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,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、处理其无权决定、处理的事项,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,致使侵吞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。
王刚与我父亲存在利害关系,对本案应该回避却没有回避,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加入专案组,人为拔高案件定性,诱导专案组走向错误的侦查方向,以达到敲诈勒索不成打击报复的目的,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。
三、诬告陷害罪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诬告陷害罪,是指捏造事实,作虚假告发,意图陷害他人,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,从重处罚。王刚利用其职务便利,煽动、诱导债务人对我父亲诬告陷害,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。
对于王刚的恶行,我们进行着最最坚决的控告!
我们在网上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控告他!
我们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,向、内蒙古纪委监委、巡视组控告他!
我们去现场,到包头市纪委监委、东河区纪委监委控告他!
我们还向中央政法委、自治区政法委、包头市政法委、公安部及公安厅等部门对王刚提出了控告!
我们坚信,虽然目前王刚还在正常上班,这并非意味着王刚涉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、受案机关不作为。凡事都要有个过程。
可能王刚的个别同事和个别的领导在帮着他、护着他,深层次的背景恐怕是他们跟王刚之间有见不得人的利益关系吧。没问题,谁在包庇王刚,谁就跟王刚一起浮出水面,我们也要控告他。
我始终相信,法治社会,相关部门必然不会让王刚之流颠倒黑白,只手遮天。水落必会石出,真相终将大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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